2007年9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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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法今鉴
清朝女方若悔婚 男方全家可告官
牧杨

  在封建社会,丈夫可以休妻,但女人却要从一而终,“退婚”对于女方而言几乎是不可能的。不过,我国清朝却有一桩有意思的婚案。

  古案回眸
  山东博平县章家有一女,自幼许配给邻家李二为妻。可天有不测风云,还没等章女过门,李二突然得了疯病,人事不知,大白天就拿着刀,想杀自己的生父。
  章家自然不想把女儿推进火炕,于是找人从中斡旋,婉转地把退婚之意告知了李家。李父是个通情达理之人,遂同意退婚。
  谁料想,李二的舅姥爷王书贵却不依不饶,以章家悔婚为由,一纸诉状告到官府。王书贵声称:“贞妇不更二夫,章女既许李二,则生为李家妇,死为李家鬼,况李二虽病未死,辄生离异,未免有亏伦理,禀请查禁。”
  胡秋潮时任当地县令,接状后即传双方到堂问话。
  当时,李二被十几个人簇拥着也来到了堂上,疯疯癫癫连生父也不认识。在核实真相后,胡县令当堂训斥老秀才王书贵:“你也读了些圣贤书,却连圣贤说的通权达变的常理都不懂。这李二得的是疯病,连自己的生身父亲都不认识,又哪里知道还有妻子?女人得了恶病,丈夫可以休妻,而男人得了疯病,却一定要未婚妻过门守活寡,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?”
  本案如果简单地按照《大清例律》,判决婚约有效、强行把章女嫁入李家也不是不可以,但胡县令却在法律的框架下,想出了一个变通的好办法。他判令章女在家等3年,若3年内李二的疯病好了,章女嫁给李二为妻;否则就取消婚约。
  结果,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,李二就病死了。章女后来也顺理成章地嫁了他人。

  今日判决
  过去谁都能告官  现在诉讼主体要适格
  本案中,到县衙“鸣冤”的是李二的舅舅,且县令也对此案进行了审理,但这在今天是不太可能的。李二患疯病后,其本人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在这种情况下,只有其法定监护人才能代他提起诉讼。也就是说,除了李二父亲,其舅舅是不能代他提起诉讼的。
  昔日婚约受保护  今日则无法律效力
  根据清代法律规定,婚约是受法律保护的,悔婚者要给予“笞五十”的惩罚,婚约继续有效。
  而现在婚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。我国婚姻法的规定,婚姻关系自登记时确立。婚约仅代表男女双方有结婚的意愿,不代表婚姻关系的成立。如果一方在订立婚约后反悔,强制其履行结婚义务,就违反了“婚姻自由”的原则。
  过去有婚约就算嫁人  现在有婚姻无效一说
  本案中,李二死后,章女“改嫁”他人。要是在今日,章女应不存在“改嫁”一说。
  现有婚姻法规定,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,这样的婚姻为无效婚姻。按照上述规定,即便章女“嫁给了李二”,他们之间的婚姻也是无效婚姻。因此,“改嫁”的章女应是以未婚者的身份出现的。